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执行总则

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本着公开透明的运作原则,特制订各类规章制度,以做好各项公益项目。
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 完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方针, 努力降低管理成本, 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 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 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 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财会制度 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 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 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 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 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 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 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 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 实行财务公开。 本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 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 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主办的救助项目, 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经本基 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 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 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业务活动、行政办公等所有开支均报理事长一支笔审批。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 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 填写借款单。 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 字批准; 对于 5000 元以上的现金借支, 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 后,由财务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 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 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 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 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 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再由理事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 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理事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 10 日内报账。每年 12 月 20 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五章 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民办非 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 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 ,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 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 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 装订和保管, 确保会计凭证的 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 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六章 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 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 务。
第二十七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 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 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 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 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 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 头发票或收据。

第七章 审 计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本基金会根据 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 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人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基金会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人员的管理。

3.职责:

3.1办公室内勤:负责基金会员工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发放、劳保福利、辞职、辞退等方面具体事务的办理。
3.2秘书长:负责员工录用的审批和薪资考核的审批发放。

4.具体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基金会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维护基金会的信誉。
4.1.2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4.2招聘和录用/任命

4.2.1 基金会招录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4.2.2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其他人员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录用。
4.2.3人员应聘时,应填写《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到基金会办公室内勤处报名。
4.2.4办公室内勤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录用。
4.2.5被录用人员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员应对人员试用期表现做出评定,使用合格的,正式给予录用,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4.3培训

4.3.1被录用人员正式上岗前,应当接受基金会的岗前培训。培训由办公室内勤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
4.3.2基金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与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政策要求。
4.3.3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对政策的理解能力和组织慈善活动的能力。
4.3.4经秘书长批准,基金会每年可组织1-2次工作人员进行委外培训或者到经营活动开展较好的基金会参观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4.3.5经基金会批准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包括:参加会议(培训)的情况、会议(培训)有用材料;获取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告总结。需要组织内部培训的,应制定教案、组织培训。

4.4劳动关系和考核管理

4.4.1员工录用后,办公室内勤应在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进行。
4.4.2各岗位人员考核由办公室内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秘书长审批。工作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同时考虑工作表现等,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状况、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
4.4.3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录用权限进行审批。
4.4.4员工辞职得到批准后,进行工作交接,然后方可办理离职结算手续。
4.4.5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辞退。
4.4.5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基金会应安排离任审计。
4.4.7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主要包括:
  1、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
  2、本会与企业、理事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的项目;
  3、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由秘书处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工作须遵循“择优论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执行必要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资助项目的经费,根据项目规模以及社会影响,以非公募性资金为主。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及本会有关财务制度。
  第六条 各类公益项目的管理可依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策划与申请

  第七条 公益项目立项前,均需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立项。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的编制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社会效益预测、时间进度和宣传公关计划等。
  第八条 除本会自主开展的项目外,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登记注册有效的体育社团组织、本会理事单位、捐赠伙伴或有一定客户资源的单位或组织。
  第九条 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策划书)及其实施方案;
  3、项目申请表
  第十条 项目部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所申请的项目是否属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项目预算、资金运作和效益评估是否符合本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由项目部将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理事会议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经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上报评审,并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本会宗旨;
  3、申请人对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4、其他不予上报评审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凡组织重大公益活动的项目需报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项目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根据需要,也可在审批前委托专家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属于理事会议审批的项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的项目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大型公益活动经理事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后,根据需要,可商请业务主管单位联合行文并组织实施。
  仅在一个市域范围内的公益活动,根据需要,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行文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中介服务形式合作的项目须经秘书处审批同意立项后,与合作方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捐赠人意愿开展的项目,经秘书处审查同意立项后,与项目实施单位以合同形式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及其有关合同,财务部均须纳入预算内管理,并对项目的收入、支出及支付方式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等。
  第二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公益项目均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大型公益活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条件的落实;并依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协助公益项目部实施项目检查;定期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泄露或剽窃项目策划与实施方案;
  (二)不得泄露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益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在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须向公益项目部提交阶段性或完成项目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部会同财务部审查无误后,经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拨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资助经费、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乃至法律手段等处理措施:
  (一)弄虚作假、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本会利益;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秘书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项目预算及本会财务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本会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等问题,按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各种门类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基金会工作服务。
(五)按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六)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基金会档案存、毁制度。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八)负责基金会大事记的搜索、整理和编印。

二、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基金会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
1.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基金会的立卷归档工作在秘书长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档案管理员必须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预归成卷,经秘书长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片分别整理归档。
4.会议审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5.档案管理员接收案卷时,各责任人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管理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一份责任人留存,以备查找。
(三)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在次年五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审计档案在年终之后,为方便工作可暂由基金会财务人员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三、档案利用

(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理事长签批,可查阅基金会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未经档案管理员同意,不能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需要利用基金会会议记录,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本基金会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经办的会计档案,需征得秘书长同意;财务人员或其它同志因工作需要查阅他人经办的会计档案时,需征得理事长同意并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档案保管

(一)放置档案柜的房间门窗要坚固,并安装防护设施,下班前关好锁牢。
(二)档案柜要随时加锁,钥匙妥善保管,
(三)每季对档案柜保管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统计

(一)为了给基金会各项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档案服务,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档案管理员需认真做好基金会档案统计工作。
(二)按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需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三)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鉴定情况登记,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
(四)统计工作应随时进行。将收集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登记入库,随时做好建立,年末对前一年归卷数目进行一次全面汇总,并填报上级机关。
(五)定期统计利用情况,每年末统计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六、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档案员鉴定,将鉴定情况交秘书长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长同意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二)保管期满的档案(长期和短期)如还需使用,由秘书长同意,提出保管意见。
(三)销毁档案时,到指定造纸厂销毁,必须有两个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七、档案分类整理

(一)上级机关下发的由基金会承办的文件
(二)基金会成立资料
(三)基金会理事会成员资料
(四)基金会请示报告
(五)基金会会议决议、通知
(六) 基金会议纪要
(七)基金会工作报告
(八) 基金会工作总结
(九)环湖跑比赛资料
(十)援助计划资料
(十一)援助贫困山区学校资料
(十二)奖励运动员资料
(十二)西博会资料
(十三)年度审计报告
(十四)财务、财政资料
(十五)侨办备案资料
(十六)宣传资料(画册资料、照片、碟片、信件)
(十七)签订的协议
(十八)基金会证件复印件
(十九)用工人员资料(合同、简历)

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参照财政局、国资办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包括购入、拨入、个人和集体捐赠的财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应纳 入低值易耗品管理范畴。(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的界定如有变化,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对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作到帐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求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七、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浙江省陈伯滔体育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本基金会重大项目和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开展,预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的发生,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秘书长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

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每年工作计划要点;
3、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5、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二、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三、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省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四、本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报告情况。

本基金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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